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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娜与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娜,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滨路61号交通海运大厦A楼一层西面第二、三间。 法定代表人:李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娜因与被申请人舟山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9民终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审判员  王 玥 代理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