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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柳晓刚、陈子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陈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子根,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晓刚与被告陈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子根归还给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149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子根名下坐落绍兴市袍江金都公寓32幢3单元405室的房产,但因非首轮查封而暂无法处置,另本院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子根名下浙D×××××、浙D×××××、浙D×××××(轮候)的车辆,但因未实际查控车辆而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