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燕与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颉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颉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和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颉某,住西和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和农商行及原审被告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认为自己虽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和盖章,但该笔贷款确属其子颉某所借,其愿意仅就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