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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本成、俞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本成,俞成安,李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87号申请人:马本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俞成安,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被申请人:李绍良,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马本成诉被申请人俞成安、李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本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俞成安、李绍良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本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马本成冻结被申请人俞成安、李绍良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