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可欣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欣,张磊,张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借款数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兵0603民初783号当事人原告王可欣,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张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800元(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5月29日);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张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借款数额,但认为其已于2017年1月5日偿还2000元;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查明事实2014年12月22日,被告张磊经由原告王可欣介绍向案外人闫友合所有的位于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六场东河坝小宗村二片区提供维修羊圈门劳务。因购买材料需要,被告张磊向原告王可欣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7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元,余款5000元未付。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向原告王可欣偿还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可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23.44元;由原告王可欣负担36.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花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