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李文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李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59号原告:李雪峰,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文芳,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李雪峰与被告李文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雪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峰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