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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代晓煜与龚国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煜,龚国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郑州有限公司,光山国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360-1号原告:代晓煜,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国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光山县。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307室。法定代表人:韩洪涛。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B座1310室。法定代表人:孟军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衡军,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光山国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弦山办事处上官岗村石板冲。法定代表人:龚国建。原告代晓煜与被告龚国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郑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光山国建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郑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于2017年6月8日向光山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举报龚国建涉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该案已于当日由光山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光公(刑)受案字[2017]1176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龚国建因涉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已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立案受理。应裁定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待刑事部分定性明确后,继续审理民事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敏生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