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忠华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2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康龙小区A栋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于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忠华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扣划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382194.6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