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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国际商贸城超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国际商贸城超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郑素央,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国际商贸城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以西群贤路以北华联国际商贸城一至三层。负责人:赵大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孙炬,公司员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国际商贸城超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前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敏杰?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