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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凯丰与吴书芳、刘洋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丰,刘洋,吴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59号申请人陈凯丰,男,1977年出生。被申请人刘洋,男,1983年出生。被申请人吴书芳,女,1983年出生。申请人陈凯丰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洋、吴书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或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凯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洋、吴书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贾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