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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绪华与王继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华,王继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319号原告吴绪华,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江南市委广场,身份证号码220105197608132045。被告王继山,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批发市场步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华诉被告王继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绪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