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绪华与王继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华,王继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319号原告吴绪华,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江南市委广场,身份证号码220105197608132045。被告王继山,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批发市场步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华诉被告王继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绪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