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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庆山与卢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山,卢道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794号 原告曾庆山,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县新街镇王寺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阙再仑,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道雄,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桂岭镇玉步村船头南北二巷七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山诉被告卢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庆山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何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