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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月爱与许定西、李金梅、薛英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爱,许定西,李金梅,薛英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爱,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定西,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梅,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许定西之妻。被执行人薛英琪,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月爱于201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月爱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从2011年12月24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案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韩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2014年6月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渭中审民他字00005-1号函将该案指定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告刘月爱及被告许定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做出(2015)渭中民三终字00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6年6月14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03民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对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宣判后,被告许定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9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对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主文予以维持。据此本案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助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