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南银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银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瑟,附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增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银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高超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