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瑞源与王进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源,王进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1273号原告:李瑞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王进功,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车军,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瑞源与被告王进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源、被告王进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瑞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进功支付欠款3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5日,王进功将其经营的养老院内呼叫器安装以13700元的价格交给李瑞源施工。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王进功陆续支付10500元,余款3200元拒不支付。王进功辩称,1.李瑞源是给鑫鑫养老服务公司安装的呼叫器,应由鑫鑫养老服务公司承担责任,李瑞源起诉主体错误。2.李瑞源没有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发票,导致养老机构资金不能报销,余款3200元应在提供上述材料后支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李瑞源提交王进功于2016年5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呼叫器账13700元,两个礼拜内还清。王进功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洛阳鑫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张灵钦。本院认为,王进功以个人名义向李瑞源出具欠条,确认欠呼叫器款13700元,系对债务的确认,合法有效。王进功不能证明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辩解应由鑫鑫养老服务公司支付欠款的意见不能成立。李瑞源主张尚欠余款3200元,王进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开具发表是付款前提条件,故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不支付合同款项的抗辩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王进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瑞源欠款3200元。如王进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进功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