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7年2月9日因盗窃电动车被行政拘留14日,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经过后港镇洪马中学附近的仓库门口,发现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仓库边上的绿佳牌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拨下来,于是将电动车盗走,其返回现场时被抓获。经乐平市价格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邵某的证词,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估价鉴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成年及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电动车,被盗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所盗电动车已缴退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