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69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