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艳军与陈志峰民间借贷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军,陈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艳军,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志峰,男,5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武艳军申请执行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志峰在ggggggggggggggg账号为gggggggggggggg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一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