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磊、陈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磊,陈静,贾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19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静,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贾玉龙,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磊、陈静、贾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夷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