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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怀有与全椒县襄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有,全椒县襄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4行初7号原告:张怀有,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襄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1665-9。法定代表人:吴定高,该镇镇长。原告张怀有不服被告全椒县襄河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怀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怀有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高朝银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