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宜良公路分局、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良公路分局,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良公路分局(原宜良公路管理段),住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娄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菲、杨惠,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东联村。法定代表人:陆建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住所:开远市灵泉东路。负责人:严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良公路分局因与���上诉人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宜良公路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方 玲审判员 方云红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寸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