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彩军、解雨欣诉解顺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军,解雨欣,解顺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83号原告:孙彩军。原告:解雨欣。法定诉讼代理人:孙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顺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山,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彩军、解雨欣与被告解顺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