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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彩军、解雨欣诉解顺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军,解雨欣,解顺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83号原告:孙彩军。原告:解雨欣。法定诉讼代理人:孙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顺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山,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彩军、解雨欣与被告解顺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