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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宗权与杨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权,杨宗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212号原告:陈宗权,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杨宗强,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权与被告杨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权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权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宗权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