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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文富与王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富,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富,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3195808065713,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南岗区新铁三道街12号2楼5门。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6212131717,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保障华庭26栋3单元2层2号。本院在执行李文富与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亚军住房公积金,但扣划金额不足以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文富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566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