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甲偿还姚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被执行人王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甲暂无偿还能力,由被执行人王某乙自愿作为其儿子王某甲的担保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所有的雪佛兰科鲁兹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宁AU11**),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所有的在定边县西环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1-026113),并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委托陕西开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位于定边县西环路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2017年4月1日由竞拍人刘世雄以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29万元房款支付评估费3800元,拍卖费14500元,物业费8751元,在工商银行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剩余房贷85681.68元,申请执行人姚某领取177267.32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拒不履行,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张崾先分理处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