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潘党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党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党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浙江省长兴县(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许云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党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党生及其辩护人许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潘党生驾驶超载的浙E×××××中型自卸货车沿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潘党生驾车途经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大道与职教路路口处右转弯时,因其未注意观察车辆动态让直行车辆先行,而与同方向行驶的水金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水金泉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员陆如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潘党生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至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潘党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党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动态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党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唯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已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除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小,且在本次事故中,被害人也存在明显过错。综上,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交补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已作出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及被告人家庭困难等事实。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潘党生已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收条、车辆信息、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党生的供述与辩解;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监控视频、尸检照片、现场照片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党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动态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潘党生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党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肇事后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潘党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党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潘党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正新代理审判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