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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朱建中、涂明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中,涂明德,夏永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中,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建设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涂明德,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夏永远,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明德、夏永远在芜湖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天之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股权收益。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