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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文大、董桂琴与刘威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大,董桂琴,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大,男,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二道街6号6栋2单元5楼3号。申请执行人:董桂琴,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制药六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二道街6号6栋2单元5楼3号。被执行人:刘威,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制药六嘉园1号楼5单元2楼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大、董桂琴与刘威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文大、董桂琴提出申请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