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文雯与张庆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雯,张庆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845号原告:文雯(曾用名兰群),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立先,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庆慧,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雯与被告张庆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文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文雯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