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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贵梅、王丹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梅,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93年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李贵梅与王丹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丹丹银行存款484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祝彦军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亚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