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868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田某,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