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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868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田某,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