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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9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娟、张树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王娟,张树桐,鱼彩霞,谢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9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1日,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娟,女,生于1987年6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树桐,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榆阳区物价局职工。被执行人鱼彩霞,女,生于1957年3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谢安胜,男,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李静与王娟、张树桐、鱼彩霞、谢安胜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陕0802执2929之一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安胜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丰田牌汽车一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安胜于2017年6月14日偿还12万元,下余款项于2017年7月14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安胜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丰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