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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阳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阳,女,1991年6月3日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无锡市锡山区。因卖淫、谎报案情于2015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合并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予执行)、罚款二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楼下可的超市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将约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许某。2.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楼下可的超市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3.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四楼平台,以8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4.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四楼平台,以7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5.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四楼平台,以10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6.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赵阳阳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赛维拉单身公寓四楼平台,以1000元的价格将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7.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赵阳阳和许某开车至上海,赵阳阳先以2000元的价格从“上海阿姨”(另案处理)处购买到约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许某分给赵阳阳约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赵阳阳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7.3克。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赵阳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人许某、刘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尿液采集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赵阳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阳阳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阳阳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阳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吴益明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