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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卢生申请执行王涛、杨以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卢生,王涛,杨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卢生,男,1968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涛,男,197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杨以峰,男,1965年4月15日生。冯卢生申请执行王涛、杨以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豫122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7)豫1224执1282号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以峰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卢氏管理部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