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卢生申请执行王涛、杨以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卢生,王涛,杨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卢生,男,1968年10月4日生。被执行人王涛,男,197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杨以峰,男,1965年4月15日生。冯卢生申请执行王涛、杨以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豫122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7)豫1224执1282号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以峰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卢氏管理部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