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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阎金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阎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刑初405号自诉人周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人阎金明,曾用名闫金明,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自诉人周某以被告人阎金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某与被告人阎金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周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审 判 员  黄艳玲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 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