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兆波与郑玉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波,郑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波,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郑玉鑫,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波与被执行人郑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立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