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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方金玉与刘帮兵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玉,刘帮兵,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方金玉,女,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帮兵,男,生于1954年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刘帮兵,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帮兵、重庆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