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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乐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39号被执行人:乐鲲,男性,汉族,1976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乐鲲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