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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运享与舒超群、舒传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享,舒超群,舒传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周运享,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舒超群,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经商,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舒传庚,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运享与被执行人舒超群、舒传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超群、舒传庚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运享偿还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运享与被执行人舒超群、舒传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运享与被执行人舒超群、舒传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舒超群、舒传庚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运享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