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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盛修桥、乔卫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盛修桥,乔卫芹,盱眙县明祖陵镇修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朱孝兵,冯功祥,徐叶桃,盱眙河桥茂祥养猪专业合作社,陈业荣,郑学萍,钱锦,盱眙县春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7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责人:唐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宗志远被告:盛修桥被告:乔卫芹被告:盱眙县明祖陵镇修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盛修桥。被告:朱孝兵被告:冯功祥被告:徐叶桃被告:盱眙河桥茂祥养猪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冯功祥。被告:陈业荣被告:郑学萍被告负责人:陈业荣。被告:钱锦被告:盱眙县春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钱锦。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盛修桥、乔卫芹、盱眙县明祖陵镇修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朱孝兵、冯功祥、徐叶桃、盱眙河桥茂祥养猪专业合作社、陈业荣、郑学萍、盱眙县穆店乡业荣养牛专业合作社、钱锦、盱眙县春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以需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