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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斌,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凯业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中泉居委会8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凤城明珠(龙钢花园)2/12602房屋(房产证号1100114009-4-1-2-12602-1),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