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从良、潘学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良,潘学里,马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良(又名王大良),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潘学里(礼),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伟琴,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从良与潘学里、马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潘学里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学里名下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蔡庄F2-8-2-501室房产(房产证号20××01),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