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靳世杰与武安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世杰,武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81行初31号原告靳世杰,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武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玉凯,局长。原告靳世杰诉被告武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同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世杰负担。审 判 长 杜世军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人民陪审员 王海会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