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4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伟与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陈希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陈希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480号之一原告:罗伟,女被告: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陈希鹏。被告:陈希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诉被告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陈希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且多次电话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罗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罗伟承担,诉讼保全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