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秀明、李言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明,李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丁秀明,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言河,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秀明与被执行人李言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08639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1086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执行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郝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