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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腾虎与冯晓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腾虎,冯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29号���请执行人:杨腾虎,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冯晓乐,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腾虎与被执行人冯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腾虎申请撤销对(2016)冀063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