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金海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金海莲,女,朝鲜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金海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延民一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借款本金161002.57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7460元,其他费用200元;3、执行费138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海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万元)。申请执行人李红梅申请本院执行(2004)延民一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