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云71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十五局上诉称: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涉案工程所在地)为云南大理地区,同时涉案标的额大于1000万元。依据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之规定,该案应当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撤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云71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铁八局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依据中铁八局与中铁十五局签订的《会议纪要》,中铁十五局承担大瑞铁路大理至保山段第一标段工程中秀岭隧道出口和阿克路隧道进口的施工任务,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且涉案标的额大于1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铁十五局认为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宁审判员 孙勇斌审判员 王芸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