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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才能与楼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才能,楼永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74号原告:施才能,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楼永亮,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才能诉被告楼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