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才能与楼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才能,楼永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74号原告:施才能,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楼永亮,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才能诉被告楼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