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懿与陈振宇、路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懿,陈振宇,路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懿,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娟,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振宇,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路茜,女,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陆懿与被执行人陈振宇、路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振宇、路茜应共同归还陆懿借款6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陈振宇、路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陈振宇、路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853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陈振宇、路茜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路茜的住房公积金20600元,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陈振宇名下所有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2月20日,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振宇、路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已执行到位20600元,尚未执行到位6647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彬彬